CRS來了!顫抖吧,有錢人~
2018-12-05 11:23
俗話說:窮人割肉繳稅,富人花式避稅。個稅起征點上調到5000元的消息對工薪階層而言無疑是個好消息,但緊接著富人們卻迎來了一個噩耗:隨著9月初CRS正式實行,全球征稅時代終于到來了,富人們的巨額財產也無處隱匿、無法避稅了。
所謂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指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在CRS框架下,各國政府將會互助合作,相互通報對方公民在自己國家的財產信息,以共同打擊納稅人利用跨國信息不透明進行逃稅漏稅以及洗錢等行為。
過去,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盧森堡、巴哈馬……這些國家或地區由于不征稅或者稅負極低,因此以往一直都被富人們當做是避稅天堂?,F在隨著這些國家和地區紛紛承諾參與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并落實相關協議條款,有錢人們的如意算盤也就落空了。
CRS涉及的人群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持有境外資產的中國稅務居民,另一類是擁有境內資產的外國稅務居民。所以這里就要澄清一個誤區,那就是并不是所有有錢人銀行賬戶里的錢都要被申報,如果你超級有錢,但是你沒有海外銀行賬戶或者其他金融資產,那么你就不在CRS的申報范圍內。
舉例來說,假設某中國境內土豪A在避稅國家之一的加拿大金融機構擁有個人金融賬戶,那么從本月開始,這個土豪的個人信息以及賬戶收入所得就會被加拿大金融機構收集,并被上報給加拿大稅務機關,然后再由加拿大稅務機關向中國稅務總局進行信息交換,中國稅務部門就此將掌握土豪A海外金融賬戶的資產狀況。
另一方面,對于定居在中國的外籍人士來說,并不是說你不是中國國籍就可以不用進行信息交換了。比如Michael是個美國人,但是因為工作原因長期居住在中國,那么他事實上的身份就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因此他在境外的個人金融賬戶信息就需要交換給中國的稅務部門,而不是美國稅務部門。一旦發現他在海外有巨額收入,那么他還是要給中國稅務部門補繳個稅的。
CRS的實施,還堵上了富人們通過在海外創辦空殼公司來達到避稅目的的這條路。其實我們所熟知的互聯網三巨頭BAT在“避稅天堂”之一的加勒比海地區的開曼群島也都注冊有自己的公司。小編過去也經常在企查查、天眼查上看到不少注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島國的公司,這些公司從公開信息來看往往規模很小,而且名不見經傳,給人感覺就是家坑爹的皮包公司。其實呢,事情并沒有那么簡單。其中一些公司很有可能就是某個富豪為了避稅而注冊的一家離岸公司。
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指不在公司注冊地經營,而在公司注冊地以外經營的公司。作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離岸公司不僅限于公司(有限、無限、控股、免除、國際商業公司、股份、公眾公司等),還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企業等形式,所以我們經??梢钥吹揭恍┟阅阈偷拿駹I金融公司或者私募基金也會注冊在像開曼群島之類的地方。
之所以把公司注冊在這些離岸地區,原因跟在境外開設個人金融賬戶是一樣的,因為這些離岸地區對前來注冊登記并設立的公司只收取極少的年度管理費,稅負極低或者壓根兒就不收稅,監管方面也很寬松,外匯無管制,而且對公司股東信息、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給予高度保密,這就方便了有錢人借道這些離岸空殼公司來轉移資產和避稅。
但是在CRS正式實施后,利用跨境空殼公司作為避稅工具的時代將一去不復返。比如,商人B在開曼群島注冊了一家空殼公司進行投資,且這家空殼公司持有香港銀行賬戶。那么這家空殼公司不僅在開曼群島不用繳稅,而且因為之前在香港和中國內地也沒有申報繳稅,所以公司利潤只要不分配到個人股東層面,在現行稅法下,B就無需繳稅。但是,在CRS的規定下,香港銀行需穿透這家空殼公司,并識別出其背后的實際控制人B。所以最后,中國稅務部門依然可以以受控關聯公司的名義將這家沒有商業實質的空殼公司取得的利潤視同B個人直接取得而征稅。
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雖然CRS讓富人們的資產難以隱匿,但是那些有錢人們還是可以通過將金融資產轉換為房產、實物貴金屬等非金融資產來規避CRS的監管。另外,人壽保險、離岸信托等金融工具在隔離個人和企業資產、靈活安排收益、合理籌劃稅務、降低稅收等方面也依然具有優勢。